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吉2404执×××号
×××: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执行×××与你×××执行一案,已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你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5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 邮 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