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法机关依法保障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三十条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8]58号)和市委批示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民营经济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快速、健康、科学发展,结合珲春市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强化服务意识,提供优质服务
1.树立服务大局理念。全院要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全民创业服务,为社会稳定发展这一大局服务的理念。全面提高法院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职业道德水准,增强支持全民创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司法技能和工作水平。积极对企业改革、市场主体发展过程中有关法律问题和新类型案件进行调查研究。认真梳理准确把握民营企业可能遇到的涉法问题和法律需求,主动开展法律服务,不断提高服务创业活动的主动性和针对性。服务保障“三大攻坚战”,切实提高民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化解金融风险,依托党建推动脱贫攻坚,践行“司法生态”理念。
2.树立平等保护理念。对民营企业不轻视、不歧视,尊重和维护民营企业的平等市场主体地位,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和平等竞争权等合法权益。在审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要坚持“依法安商、便捷暖商、平等护商”理念,为民营企业提供公正平等的司法保护。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准确区分各种情况,正确处理惩处与保护的关系。对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一般违规行为,要从企业发展角度规范行为、完善制度。对民营企业符合改革政策和方向、法律法规未予明令禁止的生产经营行为,按照有利于发展的原则,依法予以保护。
3.解决民企创办难题。发挥审判职能,为突出发展民营经济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创新服务举措,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清理、调整影响和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规章制度,帮助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审理涉民营企业资本瑕疵纠纷,规范民营企业设立机制,扶助民营企业健康起步。
4.解决民企成长难题。发挥司法能动,积极为民营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言献策,帮助民营企业完善劳资关系,对于追索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等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充分考虑用人单位的行业特点、地方经济状况、用工市场情况、社会效果等诸多因素,把握好司法尺度,寻求保护劳动者权益与维护企业生存发展之间的最佳平衡点,促进企业成长。
5.解决民企融资难题。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债券发行、公司上市、股权融资、预期收益、保证贷款、典当信托、融资租赁等新型融资方式在民营企业融资中的运用;依法支持和保护民间借贷活动,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依法防范和打击由于民间借贷引发的高利贷、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行为;引导民间资本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投资,协助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促进企业发展,切实为民营经济解决融资问题。
6.设立便企利企通道。开辟涉民营企业案件“绿色通道”, 增强服务实效,设立专门审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合议庭,实行接待、立案、审批等起诉手续“一站式”服务,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优先立案、优先保全。对民营经济涉诉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对确有困难的涉诉民营企业可视情况实行减、缓、免诉讼费,切实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依法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减轻当事人讼累。
7.开展法律宣传教育。结合“六五”普法活动,通过开展法官干部进企业、进社区、进机关等形式以及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开展服务活动的工作情况,加强对民营经济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民营企业业主和员工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围绕民营经济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择法律宣传内容,教育引导企业守法经营、依法办事、依法维权。让广大群众、民营企业了解司法政策、法律规定,形成全民共同参与服务民营经济的良好环境氛围,促进全民创业和民营经济的快发展、大发展。
8.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围绕对外开放发展建设中的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积极调动司法行政资源,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法律服务活动,维护企业涉外合作、海外投资和发展的权益;妥善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统一裁判标准,维护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要帮助企业培养培训专职法务人员,建立企业风险管理和防范机制,推动企业安全发展、健康发展和创新发展。
二、发挥审判职能,营造良好环境
9.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一是深入推进平安珲春建设,坚持“凡黑必扫、有恶必除、除恶务尽”原则,积极构建监察、检察、审判协调配合机制,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保护民营经济主体所有者、管理者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经营安全;二是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防控整治,严惩脱贫攻坚领域腐败犯罪,为全民创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三是妥善处理涉民营企业历史问题,对民营企业历史上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进行妥善处理;四是建立完善涉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常态化工作机制,严格审查民营企业申诉案件,及时启动审查程序,依法纠正;五是准确认定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界限,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的,不得以违法犯罪处理,对民营企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生的民事纠纷,不得以犯罪处理;六是正确把握涉民营企业案件刑事处罚标准,对民营企业经营者涉嫌刑事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依法予以不起诉或免除刑事处罚。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七是准确区分涉民营企业案件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对民营企业实施的犯罪行为,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追究民营企业的刑事责任;对民营企业单位犯罪的,严格区分民营企业财产和民营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的界限,不得将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相混淆,不得将对外企业判处的罚金和对民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罚金相混淆;八是依法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民营企业单位犯罪、民营企业经营者犯罪,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条件的,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落实认罪认罚从宽条件的,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落实认罪认罚从宽相关政策。
10.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一是依法及时妥善审理涉及民营经济主体的买卖、借款、建筑、加工承揽等合同纠纷案件以及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二是积极受理民营企业提起的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和反垄断民事赔偿案件,依法审理欺行霸市、强揽工程、哄抬物价、强迫交易等破坏民营企业公平竞争案件;三是依法及时调处各类创业主体之间的财产、信用和契约关系,平等保护各类创业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制裁侵犯各类创业主体权利的民事违法行为。切实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四是对民营企业申请再审的案件,要及时审查,如果裁判却有错误,要及时启动再审程序,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针对民营企业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整理成典型案例,尽可能得发挥其引导、示范作用;五是依法慎用针对民营企业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且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应严格申请人申请范围,对正在投入使用生产运营及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结案后,及时解除查封、冻结。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五是对符合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涉民营企业案件,应快立、快审、快结;六是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金融纠纷案件,正确处理民营企业股权质押、三角债、互联互保等法律问题,准确把握涉民营企业资金借贷案件的裁判尺度,切实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助力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七是加强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对于虽符合破产受理条件但具有运营价值的企业,积极开展破产和解、重整,帮助和支持濒临破产民营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对于无法经营或产能落后、不能适应高质量发展的民营企业,加快破产清算,及时释放生产要素,实现民营经济资源的盘活和重新流动。
11.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一是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所需的政务、政策环境,认真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受理以民营经济为原告的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其诉权;二是依法审理民营经济主体起诉行政机关涉及税收、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物价、经营自主权等行政案件,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同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民营企业规范、守法经营,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优质的法治环境;三是切实保障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权,对于违法违规插手民营企业招投标、采购、工程建设以及强迫民营企业提供赞助和捐赠、接受指定检测或咨询服务等行为,依法予以打击,确保民营企业自主经营。
12.发挥执行工作职能。一是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开展集中执行、专项执行等活动,及时兑现创业者合法权益,减少创业风险,确保民营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实现;二是对民营经济主体申请执行的案件,要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对重大、复杂涉民营企业执行的案件,实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联合执行和提级执行,切实提高执行效率。对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要加大执行与协调工作力度,推动党政机关带头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及时兑现民营企业胜诉权益;三是对于民营经济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慎重采取强制措施。以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为原则,要根据被执行人的不同情况,采取债主提供执行担保、债权变股权、“活查封”、“放水养鱼”等执行策略和方式,尽可能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把对涉案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小。
三、灵活工作方式、创新活动载体
13.开展涉诉摸底排查。加大涉诉民企案件的排查力度,对法院近几年来已经审结的涉诉民企案件进行集中摸底排查,认真分析、总结经验。对法院正在诉讼中的案件分类排查了解涉及民企的民商事纠纷、刑事案件、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和需求,及时提出具体的对策和化解方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切实为民企排忧解难。完善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联调联动机制,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有效化解涉企矛盾纠纷,严防“民转刑”案件和影响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14.深入企业走访调研。不断深化“主题教育”、“三帮扶”、“大走访”等载体活动,将服务民营企业发展作为活动的重要内容来推进。不断深入民营企业,法院班子成员带头组织相关人员一年之内至少深入20家民营企业进行实地走访调研,法院的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深入民营企业进行实地走访调研。深入了解民营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15.完善联企帮扶结对。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结对帮扶制度,继续发扬去年服务小微企业的成功经验,并在巩固原有的联系点的基础上,新建民营企业联系点,一年内要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多家民营企业联系点,经常沟通、经常交流,及时了解民营企业的需求,有针对性的制定和完善相应帮扶措施,进一步推动支持全民创业、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深入持久开展。
16.创新方式沟通交流。通过召开法院与相关企业、金融单位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立征求意见箱、设立民营企业反馈电话专线、回访当事人等方式,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民营企业的需求,认真查找法院在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不断改进服务效果。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有回音,件件有答复,将服务民营企业工作做细、做实。同时,注重加强与政府、人大、政协、工商局、房产局、土地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联动常态的服务民企机制。
17. 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加强服务和管理上下功夫促进矛盾前端治理和纠纷多元化解,试点推行“无诉讼”乡镇“信息化+网格化+法治化”智慧综治新模式,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18.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民营企业涉诉问题的系统性研究和大数据分析,梳理影响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普遍性、苗头性问题,做好风险提示。常态性开展金融风险排查和专项整治,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担保、互联网金融等企业提供指导服务,帮助民营企业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四、规范严格执法,注重工作实效
19.落实司法公开。大力推进“阳光司法”,进一步强化涉民营企业案件办理流程公开及裁判文书公开,认真总结、巩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阶段性成果,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科学规范、公平公正、高效有序的审判运行机制和法院制度体系,确保司法公正高效,着力构筑公正规范司法的长效机制。在审判执行活动中,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和公开执行,不断增强审判执行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不断提高审判执行的公信力。
20.强化专项督导。采取专项督导与自我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上级政法委督导检查与本院成立专门的专项治理督导组巡查走访、明察暗访、案件评查、不定期督导检查和各部门定期自查的形式,全面排查梳理法院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发现纠正侵扰企业的司法行为。全院要结合工作实际,对本系统、本单位、本部门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进行集中梳理,及时调整、及时完善。
21.加强执法监督。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执法行为,严肃查处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和行为。制定完善涉民营企业执法办案标准指导和操作规程,促进执法行为标准化、规范化、法治化,确保执法办案人员有章可循。对执法中出现的到企业吃拿卡要报、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因执法不当造成民营企业经济损失以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败坏法官队伍形象等破坏民营经济发展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坚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的责任。严格执行办案保密纪律,对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涉案信息严格保密。进一步完善司法监管制度,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对重大、复杂涉民营企业司法案件,充分发挥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的作用,做到严格把关,公正司法。
22.狠抓工作实效。全法院要高度重视支持全民创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要把开展“支持全民创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活动与审判工作紧密结合,要相互促进、相互带动,在服务民营经济大局中谋发展,在发展中更好地服务民营经济大局。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细化分工、狠抓落实,切实将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活动纳入法院重要工作,配齐人力、物力,保障此项活动取得实效。
23.及时处理信访。建立涉民营企业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受理登记、交办督办、告知反馈制度,对跨地区、跨部门的信访案件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涉民营企业信访案件受理后应于5日内告知涉事企业办理流程、进度和时限,办结后3日内及时向企业反馈处理结果,对于不属于法院办理的信访案件,及时告知其反映诉求的方式和途径。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1 09: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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