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审判机构沿革
1714年(康熙五十三年),清政府设珲春协领,珲春协领下设卡伦(哨所)15处,隶属于宁古塔副都统。民事案件初审官为佐领,再审官为协领;刑事案件初审官为协领,再审官为副都统。
1715年(康熙五十四年)始建协领衙门于浑蠢水(即珲春河)之北,并开始建城。
1859年(咸丰九年),珲春协领升为副都统衔协领。
1881年(光绪七年),珲春设副都统衙门,统辖延边大部分地区。增设珲春副都统后,民事初审官为佐领,再审官为副都统;刑事初审官为副都统,再审官为将军。审理诉讼案件,佐领的之佐理官为额委官,协领之佐理官为笔贴式,副都统佐理官有左司理刑事,右司理民事。
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珲春副都统衙门内设发审员,专理诉讼。
1907(光绪三十三年)改变旗属审判制度,在副都统衙门设立发审处,有1名发审委员,审理民事、刑事诉讼案件。人命案件必须由延吉府审理。
1909年(宣统元年)设珲春厅,辖密江以东之地,治所仍在珲春城。是年6月裁撤副都统,添设吉林省东南路分巡兵备道,珲春厅抚民同知衙门与道台衙门同城。裁撤副都统以后,上诉审判制度全部废除,只由佐领审理案件。
是年十月,设立珲春初级审判检察厅。至1910年,共受理民事案件246件,刑事案件54件。
1914年(中华民国三年)5月,珲春初级审判检察厅隶属延吉地方审判检察厅管辖,后又改为延吉地方审判检察第二分厅,审理初级审判案件,案情比较大的,到延吉地方审判检察厅上诉。
1916年(中华民国五年)6月,吉林高等法院把延吉地方审判检察第二分厅改为“珲春延吉地方审判检察分厅”,受理初级地方民事、刑事案件。
1925年(中华民国十四年)7月,延吉地方厅改为吉林高等审检第二分厅,珲春分厅改为珲春地方庭。仍然办理初级地方民事、刑事案件。
1929年(中华民国十八年)1月,吉林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改为珲春地方庭。
1931年(中华民国二十年),东北沦陷后,珲春地方庭改为延吉地方法院珲春分院。
1934年(康德元年),伪满设立“间岛省公署”,辖延吉县、汪清县、和龙县、珲春县、安图县,在伪“间岛省公署”驻地延吉县局子街设立伪“间岛地方法院”,在珲春县设立珲春区法院和“间岛地方法院珲春分庭”。珲春区法院归伪“间岛地方法院”管辖,伪“间岛地方法院”归牡丹江高等法院管辖。
1945年8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无条件投降,苏联红军于8月18日进驻延吉,驻延吉苏联红军司令部委托伪间岛省省长尹泰东,组成间岛临时政府。尹泰东操纵其随从,在珲春等县组建临时政府,其行政机构沿袭伪满时期,职员大部分也是伪职员。
【附表1】
1910~1913年珲春初级审判厅职官表
姓 名 | 职 别 | 任职时间 | 姓 名 | 职 别 | 任职时间 |
汪钟奇 | 行走员 | 1910年6月 | 韩新文 | 推 事 | 1912年3月 |
戚柏铭 | 推 事 | 1910年10月 | 王荣甲 | 推 事 | 1912年11月 |
陈培庭 | 推 事 | 1910年10月 | 谈镇襄 | 推 事 | 1913年5月 |
林元华 | 推 事 | 1911年5月 | 田魁文 | 推 事 | 1913年10月 |
许鼎华 | 推 事 | 1911年12月 |
【附表2】
1914~1915年珲春延吉地方审判第二分厅职官表
姓 名 | 职 别 | 任职时间 | 姓 名 | 职 别 | 任职时间 |
田魁文 | 推 事 | 1914年5月 | 马空古 | 推 事 | 1915年4月 |
【附表3】
1916~1931年珲春延吉地方审判分厅职官表
姓 名 | 职 别 | 任职时间 | 姓 名 | 职 别 | 任职时间 |
马空古 | 监督推事 | 1916年6月 | 吴景滨 | 监督推事 | 1925年8月 |
金家爵 | 推 事 | 1916年 | 吕银庭 | 候补推事 | 1926年8月 |
谷介棋 | 候补推事 | 1916年 | 李阴楠 | 推 事 | 1928年12月 |
杨宝林 | 候补推事 | 1916年 | 徐广仁 | 监督推事 | 1929年4月 |
刘光寰 | 推 事 | 1917年 | 孙鸿庆 | 候补推事 | 1930年5月 |
阎钟鸣 | 推 事 | 1919年9月 | 董 林 | 候补推事 | 1931年 |
贾庆春 | 候补推事 | 1922年夏 | 杨寿昌 | 候补推事 | 1931年 |
王仍兰 | 候补推事 | 1923年5月 | 岳广仁 | 候补推事 | 1931年1月 |
徐广仁 | 推 事 | 1923年7月 | 李阴楠 | 监督推事 | 1932年4月 |
杜守义 | 候补推事 | 1923年 | 王文彬 | 推 事 | 1932年 |
第二节 人民审判机关
1945年(中华民国三十四年)10月,珲春县民主政府筹建,珲春划归吉合区行政委员会延边地区管辖。是年11月,珲春县民主政府成立,隶属于吉林省政府延边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司法审判事务由行政长官掌管。
1946年(中华民国三十五年)1月,珲春县隶属于吉辽省吉东分省。是年1月5日,珲春县政府成立人民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政权成立后临时审判机构。珲春县人民审判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县长担任)、委员9人(其中委员兼审判官1人),书记官2人,翻译1人。
1947年(中华民国三十六年)2月,珲春县隶属于延边专区,是年9月延边专区改名为吉东专区。
1948年(中华民国三十七年)3月,吉东专区改称延边专区。11月16日,珲春县政府设立司法科,司法科行使审判权,人民审判委员会业务归司法科。
1949年2月6日,珲春县司法科改为珲春县人民法院,受吉林省人民法院领导和监督,审判案件实行三级二审制。此时,珲春县行政建制为10个区,即城关、崇礼、敬信、纯义、德惠、密江、春芳、哈达门、马滴达、春化。珲春县人民法院按上述行政区划范围管辖刑事、民事诉讼案件。
1949年5月30日,珲春县政府更名为珲春县人民政府。
1952年9月3日,延边朝鲜民族自治区成立,同时成立延边朝鲜民族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珲春法院审级关系改由延边朝鲜民族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变为四级二审制。
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中央设最高人民法院,省设高级人民法院,市、专区设中级人民法院,县、旗设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再是人民政府的一个部门,而是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命,并向其负责和报告工作。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由领导关系变为审判监督关系。
1955年1月11日,吉林省人民法院改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年12月,延边朝鲜民族自治区人民法院更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珲春法院审级关系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957年,反右派运动出现扩大化错误,1958年开展“大跃进”中,冲击了法院的正常审判程序,公、检、法合署办公,三机关分工协作互相制约的程序制度遭到破坏,削弱了社会主义法制。1959年1月8日,恢复珲春县人民法院。
1961年开始,吉林省各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共中央和中共吉林省部署,开展了一系列的调整、整顿工作,对“反右”和“大跃进”中的错误进行了纠正,审判程序逐渐恢复。
1967年2月,“文化大革命”期间,砸烂公检法,珲春县政法机关实行军事管制,军事管制领导小组下设审判组。审判权由“珲春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部”和“中国人解放军珲春县公安机关军管小组”行使,珲春法院陷于瘫痪。
1968年5月,延边州军事管制委员会组织学习班,全体政法公安干警参加学习班。同年7月学习班移至延吉市军分区教导队(东机场)。1969年9月学习班结束。
1972年12月5日,珲春法院恢复建制,审级关系仍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973年1月1日,珲春法院正式恢复对外办公。
1988年6月14日,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珲春县设立珲春市。是年7月1日,珲春县人民法院更名为珲春市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及审级关系未变。
【附件1】
珲春县人民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席:韩石涛(珲春县政务委员会委员长、县长)
委员:李林秀(珲春县警备队长)
金京道(珲春县民主大同盟副委员长)
孟魁昇(珲春县政府教育科长)
何福铨(吉林大学肄业)
崔振杰(珲春县民主大同盟委员)
李赢洲(前珲春县检察厅检察官)
郎成善(珲春县警备队副官)
何廉会(原教育局长、县志总编、知名人士)
委员兼审判官:刘德懿(前珲春法院审判官)
书记官:崔嵫嵎(前珲春县检察厅书记官)
孔昭芳(前珲春法院书记官)
翻 译:蔡熙圣(前珲春县检察厅书记官)
【附件2】
人民审判委员会组织及办事要纲
第一条 本委员会为两级,第一级设于县政府所在地,名曰某某县人民审判委员会,第二级设于延边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所在地,名曰延边人民审判委员会。
第二条 本委员会在下列人员组织之。
1、审判委员会设委员若干人,审判官1人至4人,检察官1人至2人,书记官若干人,执达员及庭丁若干人。
2、延边人民审判委员会设委员若干人,审判官1人至5人,检察官1人至3人,书记官、执达员及庭丁各若干人。
3、延吉县人民审判委员会职员暂由延边人民审判委员会职员兼任。
第三条 本委员会暂行适用中华民国现行之民刑实体法及程序法,但该法有与现在情势相抵触者不得适用,其有不备者由委员会委员议决之。
第四条 县人民审判委员会办理第一审民刑诉讼案件及其他非法案件,不服第一审裁判者得上诉于延边人民审判委员会。
第五条 延边人民审判委员会所为之裁判为终审。
第六条 县人民审判委员会之案件由审判官1人办理之,延边人民审判委员会办理第二审,案件由审判官及人民审判委员会3人合议裁判之。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一月(1946年1月)
第三节 内设机构
一、内设机构的设立与撤销
1949年2月6日,珲春县人民法院成立,内设办公室、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是年5月20日设立看守所。
1951年9月6日,珲春法院将看守所移交给珲春县公安局。
1953年6月,珲春法院设立人民接待室,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解答法律咨询。
1953年7月,为保卫建国后第一次人民民主选举,珲春县建立10个“普选人民法庭”,受理基层单位有关选民资格的申诉和控告,制裁破坏选举的不法分子。是年12月普选结束,“普选人民法庭”随之撤销。
1954年2月,珲春法院在春化区设立第一巡回法庭,辖春化、马滴达、哈达门3个区,春化为审判总站。是年7月,在凉水区设立第二巡回法庭,辖凉水、密江、三家子、英安4个区,凉水为审判总站。珲春法院定期在两个审判总站开展巡回审判。是年12月,上述两个巡回法庭被撤销。
1955年2月,珲春法院设立春化人民法庭,辖春化、马滴达、哈达门3个区。
1956年,珲春法院设立公证室、法律顾问处。
1958年,在开展“大跃进”运动中,公、检、法合署办公,珲春法院内设的公证处、法律顾问处、春化法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随之被撤销。
1959年1月8日,恢复珲春县人民法院。
1963年9月10日,珲春法院恢复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春化人民法庭,同时设立凉水人民法庭。
1966年7月,珲春法院设立敬信人民法庭,受理敬信、板石、马川子3个人民公社的刑事、民事案件。
1967年2月,在“文化大革命”中,珲春法院所有内设机构均陷于瘫痪。“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敬信人民法庭再未恢复。
1972年12月5日,珲春县人民法院恢复建制,同时恢复设立办公室。
1974年6月27日,珲春法院恢复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
1981年8月25日,珲春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撤销刑事审判庭,同时设立刑事审判一庭和刑事审判二庭。
1982年6月,珲春法院设立林业审判庭。负责审理涉林刑事、民事、经济案件,执行民事、经济案件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1985年11月23日,珲春法院恢复设立春化人民法庭,同时设立珲春镇人民法庭。
1986年4月8日,珲春法院恢复设立凉水人民法庭,同时设立河南人民法庭。
1988年4月29日,珲春法院设立执行庭。是年8月26日,经吉林省政府批准撤销珲春镇,珲春镇人民法庭改称珲春人民法庭。
1989年2月12日,珲春法院撤销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设立告诉申诉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研究室、人事科、法警队。是年8月,珲春法院撤销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恢复设立刑事审判庭。至此,珲春法院共有内设机构15个,分别为: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告诉申诉审判庭、法警队、研究室、人事科、春化法庭、凉水法庭、河南法庭、珲春法庭、林业审判庭、执行庭。
1991年8月1日,珲春市调整行政区划,凉水镇划归图们市,凉水法庭自此从珲春法院分离,划归图们市人民法院。
1993年4月6日,珲春法院设立英安人民法庭。是年5月10日,珲春法院设立驻珲春市土地局执行室。是年9月6日,珲春法院设立合作区人民法庭。是年12月17日,珲春法院撤销珲春人民法庭,同时设立城东人民法庭、城西人民法庭、城南人民法庭。
1997年1月24日,合作区法庭停止办公,人员全部并入城南法庭。是年11月,因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成立,珲春法院撤销林业审判庭。
1998年5月15日,珲春法院撤销河南法庭、英安法庭、春化法庭及合作区法庭。是年8月2日,珲春法院撤销告诉申诉审判庭,设立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撤销法警队,设立司法警大队;撤销人事科,设立政工科;撤销研究室,人员并入办公室;设立翻译科、监察室。至此,珲春法院共有内设机构15个,分别是:立案庭、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执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法警大队、政工科、监察室、办公室、翻译科、城东法庭、城西法庭、城南法庭。
1999年6月8日,珲春法院撤销城东法庭、城西法庭、城南法庭。至此,珲春法院内设的人民法庭全部被撤销。此后未再新设或恢复人民法庭。
2000年5月11日,珲春法院撤销民事审判庭,设立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
2001年8月,珲春法院撤销经济审判庭。是年,珲春法院根据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有关问题意见》,开展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定职能配置、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12月28日,经珲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中共珲春市委批准,中共珲春市委办公室下发《关于印发珲春市法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珲办发[2001]63号),确定珲春法院内设机构13个,分别为:办公室;政治处;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理赔小组);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执行庭);监察室(督查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研究室;翻译科。其中政治处内设干部科和书记员管理科,执行局内设案件执行科和案件监督科。
2004年2月17日,珲春法院撤销案件执行科,设立执行一科、执行二科,共同行使原案件执行科的职能。
2006年11月10日,珲春法院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珲春法院共有内设机构14个,分别为:办公室;政治处;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理赔小组);审判监督庭;执行局;监察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研究室;翻译科。其中政治处内设干部科和书记员管理科(政治处下设的两个科的科长暂空缺),执行局内设执行一科、执行二科、案件监督科。政治处主任、执行局局长均为副院长级(执行局局长暂空缺),政治处、执行局内设的科与院其他内设机构级别相同。党团组织有党总支(下设6个党支部)、纪检组、团支部。
【附表4】
珲春法院内设机构设立、撤销时间一览表
机构名称 | 成立时间 | 撤销时间 | 备注 |
刑事审判庭 | 1949.2.6 | 1958~1963年因“大跃进”被撤销;“文革”期间陷于瘫痪;1973年恢复设立;1981年8月~1989年8月因分立被撤销。 | |
刑事审判一庭 | 1981.8.25 | 1989.8 | |
刑事审判二庭 | 1981.8.25 | 1989.8 | |
民事审判庭 | 1949.2.6 | 2000.5.11 | 1958~1963年因“大跃进”被撤销;“文革”期间陷于瘫痪;1973年恢复设立。 |
民事审判一庭 | 2000.5.11 | ||
民事审判二庭 | 2000.5.11 | ||
经济审判庭 | 1981.8.25 | 2001.8 | |
行政审判庭 | 1989.2.12 | ||
审判监督庭 | 1998.8.2 | ||
林业审判庭 | 1982.6 | 1997.11 | 因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成立而被撤销 |
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 | 1953.6 | 1989.2.12 | “文革”期间陷入瘫痪;于1981年8月25日恢复。 |
告诉申诉审判庭 | 1989.2.12 | 1998.8.2 | 1998年因分立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被撤销 |
立案庭 | 1998.8.2 | ||
执行庭 | 1988.4.29 | 2001.12 | 因成立执行局而被撤销 |
执行局 | 2001.12.28 | ||
案件执行科 | 2001.12.28 | 2004.2.17 | 执行局组成机构,2004年2月17日分立执行一科、执行二科 |
执行一科 | 2004.2.17 | 执行局组成机构 | |
执行二科 | 2004.2.17 | 执行局组成机构 | |
案件监督科 | 2001.12.28 | 执行局组成机构 | |
珲春镇人民法庭 | 1985.11 | 1993.12.17 | 1988年珲春镇被撤销后,改称“珲春人民法庭”。 |
春化人民法庭 | 1955.2 | 1998.5.15 | 1958~1963年因“大跃进”被撤销;“文革”期间陷入瘫痪;1985年11月恢复设立。 |
凉水人民法庭 | 1963.9.10 | 1991.8.1 | “文革”期间陷入瘫痪;1986年4月8日恢复设立;1991年划归图们市人民法院。 |
敬信人民法庭 | 1966.7. | “文革”期间陷入瘫痪,此后再未恢复。 | |
河南人民法庭 | 1986.4.8 | 1998.5.15 | |
英安人民法庭 | 1993.4.6 | 1998.5.15 | |
合作区人民法庭 | 1993.9.6 | 1998.5.15 | 1997年1月24日停止办公;1998年5月15日撤销编制。 |
城东人民法庭 | 1993.12.17 | 1999.6.8 | |
城西人民法庭 | 1993.12.17 | 1999.6.8 | |
城南人民法庭 | 1993.12.17 | 1999.6.8 | |
法警队 | 1989.2.12 | 1998.8.2 | |
司法警察大队 | 1998.8.2 | ||
办公室 | 1949.2.6 | “文革”期间陷入瘫痪;1972年12月5日恢复设立。 | |
审判管理办公室 | 2006.11.10 | ||
研究室 | 1989.2.12 | 1998年8月2日并入办公室;2001年12月28日恢复设立。 | |
人事科 | 1989.2.12 | 1998.8.2 | 1998年8月2日被政工科取代。 |
政工科 | 1998.8.2 | 2001.12.28 | 因政治处成立而被撤销 |
政治处 | 2001.12.28 | ||
干部科 | 2001.12.28 | 政治处组成机构 | |
书记员管理科 | 2001.12.28 | 政治处组成机构 | |
监察室 | 1998.8.2 | ||
翻译科 | 1998.8.2 | ||
公证室 | 1956 | 1958 | |
法律顾问处 | 1956 | 1958 | |
看守所 | 1949.5.20 | 1951.9.6 | 1951年移交给珲春县公安局。 |
二、内设机构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接待、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图书管理工作;负责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工作;负责武器、服装、车辆装备管理工作;负责审判法庭建设,制定专项建设实施计划;负责专项经费的申报;负责本院诉讼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工作;负责经费计划、基本建设、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本院计算机网络的开发、联网及管理工作;负责通讯管理及设备维修、保养工作;负责本院通讯网络规划、建设及维护工作;负责与州中级人民法院计算机联网及通讯保障工作;负责计算机局域网及专线通讯管理工作。
(二)政治处
负责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记功奖励申报、评比工作;负责本院法官等级评定和本院司法警察警衔审查和呈报工作;协助市机构编制部门管理本院机构编制;负责初任法官审查和呈报工作以及书记员的管理工作。
(三)立案庭
对本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审查、登记立案;负责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及院长交办案件的复查工作;审理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管辖异议案件、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督促程序案件;负责财产保全工作;负责办理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司法辅助工作;负责各类案件的调退卷宗管理工作;负责信访及司法救助工作。
(四)刑事审判庭
依法审理由本院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第一审案件;开展少年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
(五)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理由本院管辖的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物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除外)、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劳动和人事争议、侵权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第一审案件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六)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理由本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民间借贷除外)、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保险纠纷、合伙企业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执行异议之诉第一审案件。
(七)行政审判庭
依法审理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审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办理本院作为国家赔偿义务主体的理赔案件。
(八)审判监督庭
依法审理进入再审程序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九)执行局
依法执行由本院一审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中关于财产、行为的部分;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办理委托执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审查并裁定执行异议。
(十)监察室
监督、检查本院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本院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本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调查处理本院工作人员的违纪事项;调查处理本院违法审判案件;追究违法审判责任。
(十一)司法警察大队
负责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警卫法庭、押解人犯、协助送达法律文书;配合执行案件;负责本院机关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研究室
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问题,协助上级法院调研;办理具体适用法律政策问题的请示;调查了解审判工作中执行法律政策的情况,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负责本院审判改革的调研工作;负责审判委员会会务工作;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公务;负责院务会和院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及决定事项的督办;起草重要文件、院长讲话等文稿;主办和编发相关刊物。
(十三)审判管理办公室
负责审判流程管理及办案时限的监督;负责司法统计与分析;负责审判质量评估及审判、执行人员工作绩效考评;负责案件评查工作。
(十四)翻译科
负责开庭审判案件的翻译工作;负责法律文书、行政文件、诉讼文书、诉讼卷宗的翻译工作;负责公告、布告的翻译工作;负责上级人民法院交办和外地法院委托的翻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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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12-09 09: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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