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额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退出员额: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退休的;
(三)辞职的;
(四)调出本院的;
(五)被辞退、开除的;
(六)死亡的。
员额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员额:
(一)自愿辞去员额法官的;
(二)调离办案岗位的;
(三)经考核未完成本院规定的绩效指标,本院党组研究认为不宜继续担任员额法官的;
(四)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不办案或未亲自办案的;
(五)具有任职回避情形,或者隐瞒任职回避情形未主动退出法官员额的;
(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2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受到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
(八)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
(九)受到党内或行政纪律处分,不宜继续担任员额法官的;
(十)不分管办案业务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非业务部门负责人入额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组织程序免去原有领导职务,调整到一线办案岗位的;
(十一)其他应当退出员额的情形。
员额法官退出员额的,干部处针对审判绩效不达标、辞职、辞退、被开除、违纪违法、任职回避、调出、转任、退休、个人申请退出等不同情形,规范员额退出程序,保障法官对退出决定进行陈述、举证、申辩、申请复议的权利。由所在法院院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省法院审核同意,送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备案。所在法院一般应在1个月内办理员额退出手续。
员额法官因调整到本院非审判业务岗位工作而退出员额的,员额法官资格可以保留五年。五年内重新回到审判业务岗位的,经所在法院党组审议提出意见,报请省法院批准后,可直接确认入额,送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备案。
员额法官退出员额的,所在法院应当及时履行相关法律任免程序。员额法官自办理员额退出手续之日起,不再办理案件,从次月起不再享受员额法官工资和绩效考核奖金待遇。
员额法官惩戒
员额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实施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惩戒。认定员额法官是否违反审判职责,适用《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
员额法官惩戒种类包括:停职、延期晋升、退出法官员额、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给予纪律处分等。
员额法官惩戒工作由两级法院与法官惩戒委员会分工负责。
各级法院负责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惩戒委员会根据法院调查的情况,审查认定法官是否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各级法院根据惩戒委员会的认定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当事法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并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建立办案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办案质量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不受追究,对因违法违纪、徇私舞弊等原因构成违法审判责任的终身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违法审判的差错,纳入绩效考核,落实绩效责任。各级法院成立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委员会,负责根据案件评查结论作出追究决定;对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交由职能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处理;对法官的责任追究需提交省法官惩戒委员会研究确定的,按程序提交省法官惩戒委员会研究确认惩戒意见。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09-27 16: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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