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员额法官选任
第三条 员额法官选任应当在本院核定的员额比例内进行,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把握选任的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 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通过面试、考察等方式,对提请的拟入额法官人选专业能力进行把关,未经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审议通过,各级法院不得自行任命员额法官。
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下设省法官遴选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各级法院党组负责本院员额法官选任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条 员额法官应当配置到一线办案岗位,办公综合、政工党务、纪检监察、教育培训、司法技术等非业务部门不设置员额岗位。
第六条 省法院、中级法院员额法官一般通过逐级遴选的方式产生。员额制实施前已任命的未入额法官,可在本院参加选任。省法院法官助理初任法官的,一般应到基层法院任职;中级法院法官助理初任法官的,应当到基层法院任职。
第七条 员额法官应当按照本院确定的办案指标审理规定数量的案件,并按照审判责任制规定,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第八条 根据各级法院法官员额空缺情况和人均结案量等情况,省法院统筹确定各级法院员额法官补充数量,制定全省法院员额法官选任工作方案,明确选任的标准、程序和步骤,适时启动员额法官选任工作。
第九条 参加员额法官选任,除具备《法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有坚定的法治信仰,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守审判工作纪律;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秉公执法,坚持原则,清正廉洁;
(三)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法律职业实践经验;
(四)具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已经进行公务员登记,在职在岗;
(五)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非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者具有大学专科学历的未入额法官,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专项培训,取得继续任职资格的;
(六)能够独立主持庭审或承办案件,能够完成规定的办案数量,同时完成院里和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七)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八)法官助理参加员额法官选任的,需任法官助理满五年(含试用期);
(九)身体健康,能胜任审判工作需要;
(十)未受过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没有受党纪政纪处分未解除情形。党委交流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按照《法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执行。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员额法官,所需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员额法官选任应当在坚持政治标准的基础上,突出对办案能力、司法业绩、职业操守的考察。
第十一条 员额法官选任一般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以考核为主,考试为辅。考试主要考察办案能力,考核主要考察办案质量、效率等工作业绩。
第十二条 各级法院院长应当入额, 采取考核的方式等额选任。其他领导干部入额,按照统一标准、程序参加选任。
第十三条 不分管办案业务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非业务部门负责人入额的,应当在入额名单公示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组织程序免去原有领导职务,调整到一线办案岗位。
第十四条 原办案法官调离办案部门5年以上的, 需回到办案岗位担任法官助理参与办案满1年方可参加员额选任。
第十五条 员额法官一般按下列程序选任:
(一)本人自愿报名;
(二)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核;
(五)院党组集体研究决定拟入额法官人选;
(六)报省法官遴选工作办公室审查;
(七)提请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进行面试、审议;
(八)根据审议结果,各级法院将员额法官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九)根据省法官遴选工作办公室的任用意见,各级法院党组研究决定入额法官人选。
第十六条 各级法院提请遴选委员会审议的员额法官人选一般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提请,特殊情况等额提请的,需报请省法官遴选工作办公室同意。
第十七条 员额法官选任工作结束后,由任职法院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人大任命、法官等级评定、工资核定等手续。
第十八条 因工作调动、干部遴选等原因,省内的员额法官在同级法院之间任职或由上级法院到下级法院任职的,由调入法院党组根据本院员额空缺情况和法官队伍实际,提出入额意见,经省法官遴选工作办公室同意后,由调入法院党组任命为员额法官。在召开遴选委员会会议时,省法官遴选工作办公室向会议报告备案审查情况,其员额法官资格、等级和任职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由下级法院到上级法院任职或从省外调入的员额法官,由调入法院党组考察其专业能力等情况,研究决定是否参加本院员额法官选任程序。重新参加本院选任程序的,需要提请遴选委员会审议;经调入法院党组决定直接进入员额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挂职锻炼、专项抽调等非正式交流任职的员额法官,由挂职、抽调法院党组提出入额意见、理由和暂任期限,报省法官遴选工作办公室同意后,由挂职、抽调法院党组任命为员额法官。非正式交流任职的员额法官不占用所挂职、抽调法院的员额、职务等级的职数。
本省员额检察官交流到法院任职的,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省法院、中级法院在下级法院遴选的员额法官,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下级法院任法官职务5年以上;
(二)符合省法院或中级法院最低法官等级要求;
(三)具有遴选职位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四)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历。
第二十条 从下级法院遴选员额法官工作由省法院会同省委组织部门共同组织实施,采取公开报名,笔试面试、业绩考评、组织考察等程序进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09-27 16: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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