훈춘시인민법원
珲春市人民法院
珲法〔2020〕6号
珲春市人民法院关于修订
《珲春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流程暂行规定》等规定的通知
执行局、各庭室科队:
为优化执行模式、规范执行行为,经院党组研究对《珲春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流程暂行规定》和《珲春市人民法院一站式慧执中心工作细则》进行部分内容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1.《珲春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流程暂行规定》
2.《珲春市人民法院一站式慧执中心工作细则》
珲春市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7日
附件1: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办理流程暂行规定
为优化执行模式、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等其他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执行受理
第一条 执行案件统一由立案庭负责审查,并以“(××××)吉2404立执调×号”受理。
第二条 下列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据以强制执行的依据:
(一)民事判决,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确认调解协议、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
(二)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
(三)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内容(罚金、没收财产;责令退赔等),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
(四)仲裁裁决、调解书;
(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
(六)公证债权文书;
(七)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应当予以释明。当事人经释明后,仍然坚持提出申请的,裁定不予受理。
对当场不能判定申请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四条 立案人员应完成下列工作:
(一)审查执行依据是否合法有效,申请事项是否明确,当事人信息是否正确,申请不正确的要求其纠正。
(二)审查是否采取财产保全且是否需要继续采取控制措施。采取保全的,将保全裁定书上传至执行办案系统;需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的,转交给执行保全团队办理。
(三)利用电子签名板签字捺印,协助当事人生成电子版的申请执行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等法律文书,进行编目并上传至执行办案系统。
(四)负责从执行依据案件中调取执行依据、当事人身份证明、诉讼阶段形成的有效送达地址等材料,进行编目并上传至执行办案系统。
(五)完成登记工作后,将当事人提交的纸制材料退还给当事人。
(六)负责本阶段的电子卷宗材料的备份工作。
第五条 每个工作日下午四点前,将案件推送到执行和解团队。
第二章 执行和解
第六条 执行和解团队负责民事执行案件立案前和解工作。
一、 线下财产调查
第七条 所有执行案件登记后,分案至执行和解团队负责人名下,如遇法定事由、系列案件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经批准后才可更换承办人。
第八条 执行和解团队负责人将线下财产调查辅助事务委托给珲春市公证处办理。珲春市公证处应在5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完成房产(包括已登记、预告登记、已备案等)、住房公积金、户籍、婚姻、工商登记等情况的调查;并根据查询结果,协助法院实施冻结、查封等强制措施。
(二)对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5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2日内调查核实,并协助法院实施冻结、查封等强制措施。
(三)被执行人为农民的,须核实其是否享有农房、土地植补等信息,并根据查询结果,协助法院实施冻结、查封等强制措施。需要临柜办理的,转交给执行保全团队办理。
(四)被执行人有固定收入的,对其工资实施强制措施的同时,向其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需要临柜办理的,转交给执行保全团队办理。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到其所在社区进行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为外地的,应委托其户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六)对拟拍卖的执行标的物,协助法院核查权属登记(包括土地、房屋和是否可以过户)、实际占有、租赁、贷款和其他权利负担及欠缴税费等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协助法院实施冻结、查封等强制措施,制作拍卖事项移送表。
(七)需要补充调查的,须3日内补充完毕并反馈。
(八)负责本阶段的文书送达工作。
(九)负责本阶段卷宗材料的电子化,进行编目并上传至执行办案系统。
协执单位出具的回执等纸制材料,由扫描人员进行扫描、编目并上传至执行办案系统。
(十)负责将须归档的纸制材料分类保存,待调查阶段结束后,移送给执行和解团队。
(十一)负责本阶段的电子卷宗材料的备份工作。
二、 执行和解
第九条 执行和解团队根据线下财产调查情况,组织当事人进行和解。
(一)传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二)被执行人经传唤后主动履行义务的,由执行和解团队直接转给立案庭立案,立案后由执行和解团队办理结案等手续。
(三)被执行人经传唤后有还款意愿的,由执行和解团队促成当事人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达成执前和解协议,制作备忘录。
(四)当事人因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执前和解协议的,由执行和解团队转给立案庭立案,转入执行实施程序。
(五)被执行人未按期接受调查的,制作电话询问笔录;电话联系不上的,制作备忘录。
(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征询当事人意见并制作笔录。
(七)负责本阶段的电子卷宗材料的备份工作。
第十条 执行和解办理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三章 执行实施
第十一条 执行实施团队负责办理执行实施案件。
三、 线上调查
第十二条 立案后,执行实施团队委托珲春市公证处,当日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工作。
第十三条 珲春市公证处于每日9时前,登录“总对总”系统查收财产反馈情况,发现有银行存款的,由查控人员发起网络冻结。有特殊情况无法网上冻结的,应当形成证明材料;需要临柜办理冻结措施的,当日转给执行保全团队办理。
第十四条 对于线上查控发出后未及时回复超过3个工作日的,向人民法院报告,请求再次发出协助查控指令,仍无结果的,应当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网络查控结束后,睿证中心应完成下列工作:
(一)查阅财产网络查询结果汇总表,对查询到的财产,1日内立即采取冻结、查封等强制措施;
(二)负责提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制作受理案件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等文书;
(四)负责本阶段法律文书的送达;
(五)汇总查控结果,制作电子材料并上传至系统;
(六)负责“执行通知书”“网络查控”“网络查控结果分析”“传统查控”和“传统查控结果分析”节点的录入工作。
第十六条 对于需要扫描的纸制材料,移交外包服务公司扫描、上传、制作电子档案。
第十七条 线上财产查控办理期限不得超过5日。
四、 出具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报告书
第十八条 财产查控结束后,公证员进行如下审查:
(1)财产调查是否全面,详实;
(2)是否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3)是否核查当事人的财产线索;
第十九条 审查合格的,公证员应出具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报告,该报告书应包括:案由、案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查控事实和结果等要素。
第二十条 自接到材料后,出具财产调查报告不得超过3日。
五、 询价
第二十一条 执行实施团队约谈当事人,告知其拍卖标的物状况、拍卖风险等,征求当事人的拍卖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5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
对是否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应经合议庭合议,合议时应全面审查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事项,制作拍卖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
(一)采取当事人议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除一方当事人拒绝议价或者下落不明外,人民法院应当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或者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议价结果。
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议价结果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议价结果为参考价。
(二)当事人议价不能或者不成,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确定参考价时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
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直接进行定向询价,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采取定向询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机构出具询价函,询价函应当载明询价要求、完成期限等内容。
(三)定向询价不能或者不成,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
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或者同意直接进行网络询价,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双方当事人要求委托评估或者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三日内发送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已提供有效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报告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者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获取其有效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无法按照前述规定送达的,应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满十五日即视为收到。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财产处置参考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结果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十五条 自收到案件之日起,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办理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六、 网络拍卖
第二十六条 自评估报告送达成功之日起且当事人无异议的,执行实施团队应在2日内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数额及保证金、拍卖款支付方式、优先购买权人名单和税费承担。并向珲春市公证处移交网拍申请移送表,委托珲春市公证处办理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具体包括:
(一)制作和上传拍卖财产照片、视频和文字说明等资料;
(二)张贴拍卖公告;
(三)展示拍卖财产和接受对拍卖财产咨询;
(四)展示拍卖财产样品和引领查看拍卖财产;
(五)协助法院制作拍卖公告、竞买须知以及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向当事人送达网拍时间告知书;
(六)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
(七)协助法院办理拍卖财产交付和转移登记事项;
(八)法院指定的其他拍卖辅助工作。
拍卖标的物需要仓储、保管、运输的,珲春市公证处征得人民法院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承担。费用标准按照法律、司法解释及行业规定标准收取,没有规定的,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由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先行垫付。
第二十七条 珲春市公证处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第二十八条 珲春市公证处在接到网拍申请移送表后,应在2日内将拍卖标的物挂网上拍。公示期为动产为15日,不动产30日。
第二十九条 具备贷款条件的,珲春市公证处可以协助竞买人与金融机构对接,通过贷款缓解竞买人资金压力,提高司法拍卖成交率和溢价率。
拍卖过程中协助竞买人办理贷款的,可以另行收取佣金,佣金数额由珲春市公证处与竞买人自行协商。
第三十条 网拍流拍后,珲春市公证处应在当日内告知执行实施团队网拍结果,并征求执行实施团队意见。实施团队应在3日内决定是否再次拍卖或变卖及拍卖保留价,并告知珲春市公证处。珲春市公证处应在1日内再次完成挂拍。
第三十一条 拍卖、变卖成交后,珲春市公证处应于当日通知竞买人7日内交付余款,逾期未缴纳的,及时告知执行实施团队,执行实施团队决定是否取消本次拍卖。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交付余款后,执行实施团队应在7日内出具成交确认书和过户执行裁定书,珲春市公证处协助执行实施团队办理过户手续。
第三十三条 成交后,执行实施团队应在30日内办理结案手续。拍卖房屋需要腾迁的,给予90日的腾迁期;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三十四条 案件报结后,应在30日内完成案卷整理、扫描、归档工作。
七、 其他
第三十五条 为避免材料出现遗漏、丢失等问题,各团队应制作案件移送台账,如下:
序号 | 案号 |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 | 接收人 | 承办人 |
第三十六条 执行实施团队各成员分工如下:
执行员具体负责办理下列工作:
(一)制作阅卷笔录,阅卷笔录的内容包括:案号、执行事项、预计结案时间;
(二)制定执行方案;
(三)分解执行任务,并将任务分派给执行助理;
(四)决定案件报结;
(五)完成信息、调研、宣传、案例、司法统计、学术论文任务;
(六)负责执行实施组与其他组别工作的衔接工作。
(七)接待当事人,办理执行和解等相关工作。
执行助理具体负责办理下列工作:
(一)办理执行员指派的任务;
(二)协助执行员办理其他事项。
书记员具体负责办理下列工作:
(一)按照执行员的指派,制作执行方案和任务分配表;
(二)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三)负责节点录入、报结、卷宗归档工作;
(四)办理执行员指派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七条 各执行实施团队负责办理本团队或由指挥中心分派的终本案件的恢复工作。
第三十八条 执行实施案件除需变现财产的,原则上办理期限不得超过60天;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三十九条 案件报结后,应在30日内完成案卷整理、扫描、归档工作。
八、附则
第四十条 本工作流程没有规定或与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规定相抵触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或上级法院规定执行。
附件2:
珲春市人民法院一站式慧执中心工作细则
为进一步促进执行规范和执行信息公开,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畅通群众和法院之间的联系渠道,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一站式、零障碍的执行服务。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建立“一次性告知制度”。对当事人咨询或办理的执行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规定的办事流程、办事依据和要求的全部书面材料及是否能够当场办理;对当场能够办理的事项要当场予以办理;对条件不符合的要清楚说明不予办理的原因;对手续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相关要求、条件和应补充的材料。
第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熟练掌握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案款管理系统等,能熟练查询案件相关执行信息。
第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应态度诚恳、语言规范、行为文明,要时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平和的心态,不带情绪上岗。接待当事人时,要主动打招呼,请其就坐,再为其办理相关事项。
第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工作细致认真、准确快速、优质高效,尽量减少来访群众的等候时间,避免应工作失误给来访群众造成负担。
第五条 遇到言辞激烈、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应保持冷静,不得与其发生争执或不理不睬;对于当事人的攻击、侮辱性语言,应表明态度,及时予以制止;对当事人的无理要求或错误意见应耐心释明,礼貌拒绝。
第六条 当事人询问执行案件的承办人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先核实当事人身份,查询后告知,并告知承办人联系电话。
第七条 当事人向承办人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的,应及时接收并做好登记,当天交由承办人签收。
第八条 当事人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措施或要求撤消失信的,经查询或核实后,转告承办人,承办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办理。
第九条 当事人要求出具结案证明的,应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及相关案件信息,当事人案件信息简单清楚明了的,转告承办人出具结案通知书。
第十条 当事人询问房产、车辆等财产拍卖处置情况的,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 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可指导书写执行异议申请书,做好登记及时转交裁决团队。
第十二条 当事人投诉反映执行不力等信访事项的,根据来访或反映事项的具体不同情况,能够当场答复处理的,当场答复处理;不能当场答复处理的,填写《来访登记表》,耐心听取并记录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及时转交案件承办人核实或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根据各自办理事项的不同类别分别建立工作台账,确保各项数据快速统计,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可查。
珲春市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 2020年1月17日印发 |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09-22 09: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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