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XX)吉XX执XXXX号
XXXXX:
本院于XXXXX年XX月XX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XXXXX与被执行人XXXXX纠纷一案,已向你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你公司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此令后10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XXXX年XX月XX日
联 系 人:XXXXX 联系电话:XXXXX
本院地址:XXXXX 邮 编:XXXXX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09-18 10:2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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