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书
( )珲执字第 号
申请执行人****(自然信息)。
被执行人****(自然信息)。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之间****一案,****院于 ****年**月**日作出的****(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强制执行执行款****元(其中****),并支付执行费****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院于 ****年**月**日作出的****(执行依据)所确定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或****元部分执行完毕)。
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
年 月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