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 访 须 知
为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规范涉诉信访秩序,提升涉诉信访办理的质量和法治水平,切实保障信访人的诉讼权利和申诉权利,实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专门设立信访接待中心,为了维护良好的接待秩序,保持整洁卫生的接待环境,制定本须知。
一、涉诉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信访形式,对人民法院已经办结的案件提出诉求的活动。具体接待流程及办理如下:
1.涉诉来信来访工作及各类转办、交办、督办信访案件归口由诉讼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实行信访中心专门接待与承办人接待处理相结合的联动工作方式;
2.转办、交办、督办案件及普通信访应在一个月内或者在有关部门和领导指定的期限内办结并回复。不能按期办结的,书面报告办理进度及不能按期办结的理由;
3.对普通来访、来信由信访中心进行登记审查,对不需要具体调查就能解释和答复的,由信访中心接待人员直接口头答复;
4.群众来访涉及到个案的,由信访中心通知案件承办人,由承办人接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信访中心;
5.实行院长接待日制度。由接待院长负责本院重要来信来访的协调处理工作。接待院长对接待过程中的来信、来访,能够当即作出解释或答复的,应立即作出解释或答复,不能当即答复的,与信访人约定接待日期,做好衔接和后续处理工作;
6.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法院工作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二、处理涉诉信访问题实行诉访分离制度。
“诉”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与诉讼有关,并应依据诉讼法的规定予以解决的请求,包括起诉、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告诉类诉求,及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异议、申请复议等诉求。
“访”是指当事人未按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来信来访形式,向人民法院反映与案件有关,但不宜再启动法律程序解决的问题和事项。
民事类“访”包括:
1.当事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再审的;
2.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再审申请不予受理的;
3.最高人民院作出审查决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再审申请的;
4.当事人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的;
5.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
6.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后,人民法院审查或再审有明确结论的。
刑事、行政类“访”包括:
1.当事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诉的;
2.申诉人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
3.经过中院、高院两次审查驳回的;
4.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审查决定不予再审或驳回申诉的。
三、信访人请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1.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得大声喧哗、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不得在接待场所吸烟;
2.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3.在信访中活动中,不得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
4.在信访中,不得侮辱、殴打、威胁他人,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珲春市人民法院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31 13:01:14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