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珲春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王某、赵某高空抛物罪一案。该案系延边州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经审理,珲春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王某、赵某构成高空抛物罪,王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赵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8月1日上午8时许,正值居民出行高峰节点,被告人王某、赵某在珲春市某小区6楼,对6楼某房屋从事拆卸柜门、地板等工作时,为贪图一时方便,在未设立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隔离措施的情况下,多次将木板等建筑垃圾从六楼窗户抛掷至楼下公共区域,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高空抛物罪,将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作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而言:
一是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1.关于“高空”的认定,物品必须是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如居民楼、办公楼、商场等“建筑物”,脚手架、施工电梯、吊装机械等“其他高空”。2.“抛掷物品”,即向外投、扔、丢弃物品的行为。
二是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情节严重”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如高空抛掷行为的次数、抛掷的高度及物品种类、抛掷位置是否为人员密集区域、抛掷时间是否属于出行高峰、抛掷行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
案件中,被告人王某、赵某多次从6楼窗户向外抛掷柜门、地板等物品,且时值出行高峰期,看似省了麻烦的“一抛”却极易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其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珲春法院据此综合认定被告人王某、赵某构成高空抛物罪。 庭审现场被告王某、赵某也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表示自己缺乏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非常后悔当时的不当行为,并始终表示认罪认罚。
法官提醒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公民应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同时,人民法院也将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依法惩处高空抛物犯罪;加大法治教育,提高公民对法律法规的敬畏心态,消除一些群众的侥幸心理,共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30 18: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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