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珲春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职责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全院各部门:
《珲春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职责的规定(试行)》经审判委员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珲春市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珲春市人民法院
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职责的规定(试行)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进一步健全审判团队的工作机制,明确法官助理及书记员的工作职责,有效发挥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职能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主体及相关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清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工作职责规定如下:
第一条 法官助理在团队长和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在法官的指导下,从事下列审判辅助工作:
(一)接收、审查诉讼材料;
(二)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核对相关证据材料;
(三)受法官委托或协助法官召开庭前会议(刑事案件除外);
(四)组织庭前调解,起草调解文书;
(五)受法官委托或者协助法官依法调查取证、采取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等;
(六)受法官委托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查阅案卷材料;
(七)受法官指派,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工作;
(八)根据法官的要求,准备与案件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九)受法官委托对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进行询问;
(十)根据案情需要,列席合议庭评议及专业法官会议;
(十一)辅助法官起草审理报告、裁判文书等,并负责法律文书的校对;
(十二)受法官指派,完成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相关材料的工作;
(十三)做好案件信息录入工作。
(十四)做好裁判文书上网排版、校对、屏蔽、上传等工作;
(十五)开展与审判相关的调研、司法宣传等工作;
(十六)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第二条 在庭前会议中,法官助理应当根据案情需要,明确双方当事人或者控辩双方基本信息及意见,整理提交的证据,归纳查明的事实、争议的焦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并向承办法官汇报。
第三条 法官助理确定后,应当与合议庭成员一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申请法官助理回避的权利。法官助理的回避参照诉讼法关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规定执行。
第四条 法官助理原则上应当参加其所辅助的法官承办案件的庭审活动,按规定着装。在法庭内书记员并列位置设立法官助理专门席位。庭审中,法官助理应当认真听审、记录要点,整理争议焦点,开展调解,按照庭审规范履行职责。
第五条 法官助理参加审理的案件,应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署名,署名位置在书记员署名位置之上。
第六条 书记员在团队长和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在法官或法官授权的法官助理指导下,从事下列审判辅助工作:
(一)送达诉讼材料,预定法庭,安排庭审;
(二)办理公告送达手续;
(三)核对诉讼参与人身份,宣布法庭纪律;
(四)负责案件调查、审理、提审、评议等活动的记录工作;
(五)办理保全、鉴定等材料的移送;
(六)办理提押手续;
(七)印制、送达法律文书;
(八)办理结案、退费、案款移交等手续;
(九)案件卷宗材料的移送、移转等;
(十)案件卷宗材料的整理、装订、归档并做好电子卷宗相应工作;
(十一)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第七条 法官助理、书记员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承担与其职责相对应的责任。在书记员暂时配备不足的团队,团队长有权决定由法官助理代为履行书记员职责。
第八条 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履职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
第九条 各团队可以结合本团队工作实际,对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工作职责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 本规定由珲春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珲春市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 2022年4月20日印发 |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30 15: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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