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人民法院岗位大练兵优秀裁判文书评选结果
优秀裁判文书:
案件名称:珲春市靖和街文化社区新公安住宅业主委员会于珲春市新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21)吉2404民初1036号
承办人:程功
珲春市靖和街文化社区新公安住宅业主委员会与珲春市新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物业行业与千家万户的生活息息相关,在社会治理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的管理水平如何,与业主利益有直接关系。但在实际生活中,单个业主或分散业主的行为并不足以实现对小区公共事务及共同利益的管理,尤其是涉及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和解聘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等具有相当专业性的事务,更需要一个能够表达全体业主意志、代理全体业主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主体。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对业主大会负责,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决策履行职务并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为维护小区业主的正当权益,业委会根据授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依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向业主大会提出续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当议案经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程序形成决议后,由业委会执行决议,当物业公司对解聘决议有异议,业委会可依据业主大会授予的诉权以司法途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本案中,新公安住宅业委会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提出解聘新创物业公司的议案,最终经符合法定人数的业主同意解聘后,于2020年11月10日向新创物业公司送达解除通知,并要求自收到通知书7日内搬离物业用房。新创物业公司虽认为小区多数业主是在不知情或无奈的情况下签字同意解除合同,并非出于自愿,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据此,法院确认新公安住宅业委会与新创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于2020年11月10日解除。
推荐意见:
本案证据罗列清晰,认证说理充分,审理查明案件事实清楚,逻辑严谨,层次清晰,且本案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是当下热点,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有一定借鉴参考意义。
网页链接: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KdK8nV0FwhP2nUfLgwBk5Tgdz4jQH0s6IZcBZsItLnsOmimRCSJxYJO3qNaLMqsJkJmrEwhDb4avDSxZO27umcTDTP6UxrSBseySfDByCZRkqH/qZH6omWNDCuLcCRil
案件名称:原告李虎杰与被告李永杰、金兰,第三人朴粉善、李福吉物权确认纠纷一案
案号:(2022)吉2404民初643号
承办人:郑智博
裁判要旨:
本案系原告李虎杰与被告李永杰、金兰,第三人朴粉善、李福吉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主要的裁判要旨为以下三点,1.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的真实权利人,可以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2.共有财产权利确认: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3.共有财产权利处分: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推荐意见:
办案纠纷产生于家庭成员之间,涉及不动产物权争议,相关法律规定复杂,本案裁判证据认定简洁,但事实认定清楚全面,繁简处理得当,评判部分充分结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行为,做到辩法析理,维护物权稳定。
网页链接: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hBPLhgZtbzA2FRqpCRz4fMPdlg/55fHbLgnLfZ9GPcICoSQAxr90pO3qNaLMqsJkJmrEwhDb4avDSxZO27umcTDTP6UxrSBseySfDByCZRkqH/qZH6omQ4mHsMlxQEn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30 17: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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