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人民法院党建工作制度汇编
目录
第一章 组织生活会制度
第二章 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三章 党员学习制度
第四章 “三会一课”制度
第五章 主题党日制度
第六章 党员管理制度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第八章 党员教育培训制度
第九章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第十章 谈心谈话制度
第十一章 党费收缴制度
第十二章 党务政务公开制度
第十三章 党内监督制度
第十四章 党支部书记述职述责制度
第一章 组织生活会制度
为确保党内组织生活健康有序地开展,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团结,增强党组织和党员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生活会召开时间:
原则上每年定期召开两次,分上、下半年各一次,上级党组织规定召开的专题组织生活会除外。
二、组织生活会责任主体:
组织生活会由党总部负责组织。每次召开前由支委会研究,确定合适主题,确保组织生活会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
三、组织生活会的形式和内容:
通过引导党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充分发扬民主,紧密结合实际工作,在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履行岗位职责、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自我检查总结,征求全体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生活会具体要求:
(一)增强组织生活的针对性、生动性和实效性,积极拓宽思路,创新组织生活会形式,组织有意义的外出实地观摩或深入基层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在帮贫扶困的同时,增强教育党员的实效,提高组织生活会的质量,坚定党员的理想信念,增强党员投身于事业改革与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针对组织生活会提出的问题,党支部要认真研究,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教育和引导党员积极整改,达到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标准。
(三)全体党员要认真对待和积极参加组织生活会,以求真务实的精神积极投入到批评与自我批评活动中,坚决反对走形式,反对敷衍了事和空洞浮夸,坚决避免不切实际和捕风捉影、打击报复等不良倾向,以确保组织生活会健康运行、形成团结向上的良好氛围。
(四)支部和党员都要认真总结组织生活会的有益经验,相互交流,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贯彻执行,进一步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加强党性锻炼,提高思想觉悟,升华思想境界,并及时上报相关总结材料。
(五)全体党员必须参加组织生活会活动,无故未参加者,取消年内评优资格。确需请假无法参加的要进行补课,与每个党员开展谈心活动,并留下自评和评议意见等书面材料。
第二章 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
各级党政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需要民主生活会也可随时召开。
二、参加民主生活会的人员:
由全体党员参加,由书记召集。书记或专职党务工作者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的同志。
三、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
主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和个人工作、思想情况,对照党章的要求,从党员的党性、党风、党员先进性等方面检查总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统一思想认识。
四、民主生活会的准备:
根据本单位中心工作或工作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重要议题。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内容和要求,需提前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以便进行认真准备。民主生活会召开前,要将开会的日期、内容报告上级党组织。
五、民主生活会的主持:
民主生活会由书记或专职党务工作者主持。书记、专职党务工作者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既要严于责己,真心诚意的欢迎批评,又要引导大家敞开思想,互相帮助,把民主生活会真正开成解决问题的会,切忌图形式走过程。防止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情况汇报会,工作研究会或评功摆好会。
六、民主生活会遵循的原则:
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通过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解决党内的问题,达到统一思想、加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七、民主生活会提出问题的处理:
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由本级党组织解决,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属于违反党纪政纪的,应按照惯例权限,分别交给相关部门查处。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当组织没有及时研究解决或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应追究书记、专职党务工作者责任。
八、民主生活会情况的报告:
党支部领导成员要积极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即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和党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召开民主生活会后十五天内,要向上级党组织报送会议情况和发言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为: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提出的整改措施。对于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和整改措施,可用适当方式公布,以便接受监督。
九、民主生活会检查指导:
实行一级抓一级的责任制。党支部召开民主生活会时,可以邀请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掌握情况,进行指导。
第三章 党员学习制度
一、理论学习计划
(一)学习内容明确,保证学习时间,每月集中学习不少于2次,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2学时,学习时要做好笔记,讨论时发言要踊跃。
(二)党员要根据党支部计划和个人实际,制定自学计划,坚持政治理论、业务知识、科学技术知识等方面的自学,要有学习笔记。
二、学习方式
(一)集中学习可以采取支部书记讲学、集中研讨、学习交流、举办报告会、观看电教片等方式进行。
(二)建立考勤薄,试行签到制。党员因故不能参加集中学习,必须事前向党支部书记请假,每名党员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学习日的20%。考勤情况由学习负责人每季度汇总,由党支部书记向全体党员公布,并记入学习档案。党员因故不能参加集中学习的,要根据党支部安排的学习内容,自觉补记学习笔记,补写学习体会。党员如有1/3以上未能参加学习,党支部要组织集中补课。
(三)每名党员要认真记好学习笔记,撰写心得体会。
(四)年中、年末党支部对学习内容进行考核。考核方法可采取考试、写学习心得、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考核结果由党支部书记负责向党员公布,由学习负责人记录。
第四章 “三会一课”制度
一、党支部大会制度
党支部大会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党支部大会可提前召开,无特殊情况,一般不推迟举行。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支部书记因故不能参加的由组织委员主持。
开会前,党支部委员会要根据本工作需要,确定支部大会的议题,并将会议内容,要求事先通知全体党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有时可以吸收非党干部或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列席会议。
党支部大会的主要任务: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支部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讨论接受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对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选举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其他需要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支部委员会
支部委员会是支部的核心组织,每月召开1次。
支部委员会的主要内容:讨论和研究如何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的教育方针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讨论本部门本单位的有关行政工作;讨论研究如何发挥支部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讨论研究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发展党员和对党员的奖惩问题;研究讨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研究讨论支部大会的内容和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听取支部委员的工作汇报,总结上个月党建工作情况,研究本月工作。
会议要求:做好会前准备,确定议题;充分酝酿,重大问题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形成制度,按期召开,不能无故拖延,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三、党小组会制度
党小组是党员组织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小组活动的主要形式之一。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支部有特殊任务,次数可增加,也可以推迟召开。
党小组会的主要内容:由党小组长根据党支部的要求组织本小组党员学习。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主义社会思想,中国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支部的决议,讨论贯彻支部决议的具体措施及每个党员应承担的任务,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党的决议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根据支部的统一安排,定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分析群众的思想状况,研究如何做好群众的工作,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研究发展对象,评选优秀党员,讨论对党员的处分、提出合理化建议等党务方面的有关工作。
四、党课制度
党课学习的主要内容:联系实际工作和党员思想状况,采取集中授课、观看电教片、外出参观学习等多种形式,有党支部委员对全体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党风廉政教育、政策形势教育、实用技术教育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主义社会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教育方针;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的精神及文件;先进规范事迹;实事政治等。
党课要求:课每季度上一次,每次党员到课率原则上达90%以上。上好党课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突出党员教育的特点。堂课的内容要紧密结合国内外形势及党的中心任务,讲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授党的基本知识。二是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切忌空谈,要针对党员的思想实际,解决党员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三是根据党组织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制定党课教育计划。
第五章 主题党日制度
一、 活动时间及主题
(一)主题党日具体时间由党支部根据实际情况,每月确定25日为固定活动日,如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活动时间可顺延,原则上一周内完成。
(二)“主题党日”要突出政治功能,要围绕增强党性、提高素质,结合党员思想工作实际设计党日主题,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
二、活动内容及形式
(三)主题党日活动内容要与党的组织生活的主要内容相同,还可根据党的中心工作、本单位须提交党员大会讨论的重大问题确定活动内容。主题党日活动内容要突出思想性、教育性,针对性,形式要有创造性、灵活性。根据活动内容确定活动形式,具体内容和活动形式有:
1.组织学习教育活动。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及党内制度规定等。开展理想、信念、思想政治教育;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开展集体主义、爱国主义道德教育;组织党员通过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承诺制等形式,积极开展各项实践活动;根据不同时期党建工作的需要和要求开展教育活动。传达贯彻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报告、指示、决定等文件。
2.开展组织生活。把开展主题党日活动与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双重组织生活、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思想汇报等组织生活结合起来。
3.处理党务工作。讨论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问题;选举党支部委员和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进行党员鉴定,研究党纪处分及党员党籍问题。
4.开展民主议事活动。研究年度支部工作计划;研究党支部建设的重要问题;研究“四先四型”党建特色工作;评选先进等。
5.开展社会活动,如组织党员开展志愿服务、义务劳动、联系服务困难群众、接待来访等,不断密切党群关系,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6.开展帮扶活动。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机制,采取谈心交流、走访慰问、党内表彰等多种形式,积极营造党内和谐氛围,不断增强党员的荣誉感、归属感和责任感。
7.集中交纳党费。主题党日活动结束前,全体党员集中交纳当月党费,履行党员义务,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性观念。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开一次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8.开展文体活动。利用主题党日组织开展一些具有特殊意义,主题鲜明的文体活动,寓教于乐,调动广大师生党员参与党日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9.其它需要开展的活动等。
三、组织实施及要求
(四)主题党日以支部为单位组织开展。除按规定或有特殊情况可暂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外,其他正式党员、预备党员都应参加本支部的党员活动。临时不能参加党日活动的,要履行请假手续;长期在外不能参加党日活动的党员,党支部要加强同他们的联系,要求他们每半年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流动党员凭《流动党员活动证》按时参加党日活动;长期不能参加党日活动的应向所在支部提出申请,经上级党组织审批后方可不参加党日活动,对无故不参加党日活动的党员,要进行思想教育和帮助,经教育不改的,按照相关党的纪律进行处理。视党日活动内容,邀请入党积极分子和群众参加。每次活动要保持95%以上的党员参与。
(五)每次党日活动都要做到“六有”:有计划,各级党组织的党日活动计划要及时归档。有场所,直属党组织要按照党支部标准化要求建设党员活动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在其他地点开展党日活动要登记在“主题党日”档案中。有布置,各级党组织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对活动进行科学安排,做好准备,提前将活动的议题、内容、形式、议程、时间等通知全体党员。有内容,每次活动都要有活动主题,每次活动至少解决一至两个实际问题。有记录,党支部要安排专人记录、保管活动的台帐,要将每次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主题、党员出勤率、活动效果等情况详实记录下来。有总结,每次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报道,要进行简要总结,并将所有资料整理归档。要通过开展活动,使党员各方面的素质得到提高,不断增强主题党日的思想性和实效性。
(六)各级党组织要把“主题党日”制度作为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的有效途径,作为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牢牢抓在手上,切实抓出成效。要把党员活动日制度作为各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党总支书记、各支部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党支部书记要切实履行直接责任,把各项工作做实做细。党总支要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及时了解和定期通报各党支部开展活动情况,对于敷衍应付、流于形式的,视情节严肃追究有关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并在全院进行通报。要强化结果运用,把组织和落实党员活动日制度情况作为各级党组织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个人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党员在年度内三次无故不参加党员活动日的,不能参评优秀党员。
第六章 党员管理制度
一、党籍关系
(一)党员因调动工作、学习及其他原因等离开所在单位,党支部和党员应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及时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手续。
(二)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一般应转出正式组织关系;外出时间在2—6个月之间的党员,则出具党员证明信。
二、自身建设
(三)党员每年至少1次要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工作情况,以便党组织对其进行考察和监督。
(四)党支部成员按分工,经过同党员交心谈心,了解党员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了解他们对党组织和其他党员的意见、要求,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组织生活
(五)坚持“三会一课”制度。
(六)每名党员应主动参加组织生活,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七)党员必须认真执行党的决议,努力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八)加强对预备党员的管理,由入党介绍人定期写考察纪实,并为他们提供锻炼的机会,预备期满,及时讨论转正问题,并按程序上报审批。
四、民主评议
(九)党支部每年一次对党员在思想、工作、学习、组织观念、党纪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和考核。
(十)严格依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结合党员本人的工作总结和检查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十一)通过学习、教育、自评、互评、群众评、组织评等几个阶段,对党员作出客观公正的评议。
(十二)根据评议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表彰优秀党员,妥善处理不合格党员,提高党员素质,增强机关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五、违规责任
(十三)对违纪党员,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根据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十四)党员如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党支部可召开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十五)对没有正当理由,6个月以内不转移组织关系,不按指定单位去报到的党员,要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并限期报到。经批评教育仍继续把组织关系介绍信留在自己手中、不交给转入单位的党组织,不参加党组织生活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或根据党章规定,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一、发展党员工作要求:
(一)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十六字”方针,按照《党章》和《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的程序,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二)党支部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要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的基本知识、基本路线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宗旨等,端正入党动机。
(三)对没有联系人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经常同他谈心,帮助其进步。同时,注意在实践中考察其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
(四)选派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培训。选派比较成熟的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市直机关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短期集中培训班。未经集中培训的,不得发展入党。
(五)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经支委会讨论同意,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六)接受新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在听取党支部、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半数才视为通过。
(七)预备党员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内,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要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的基础上,按时作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八章 党员教育培训制度
一、培训内容
每年年初制定党员培训教育计划。学习内容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基本知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各种业务知识、时事政治等。
二、培训方式
(一)针对党员的思想实际,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党课教育。
(二)每年年底召开一次党员民主生活会,对照党员标准,检查总结自己在学习、思想、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三)建立党员活动室,订发党报党刊。
(四)机关支部委员会要认真做好学习记录和考勤工作,做到学前有准备,学中有讨论,学后有总结。组织党员撰写心得体会。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对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五)党总支可组织集中参观红色教育基地等形式,积极开展革命传统、爱国主义等教育。
(六)要积极组织党员干部参加上级党组织举办的各种学习培训。
第九章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一、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方式
(一)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按照上级党组织的统一部署,每年进行一次。
(二)民主评议党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公开平等的原则,按照评议的内容,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分为五个阶段:
(一)学习动员阶段。院党组召开组织生活会讨论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学习内容,并组织党员进行学习动员。
(二)自我评议阶段。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党员个人写出自我评价的发言提纲。
(三)民主评议阶段。召开支部民主生活会,在党员个人述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各支部党员开展相互评议,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进行测评投票。
(四)组织考察阶段。召开支部民主生活会对民主评议的意见进行讨论分析,结合支部平时掌握的情况,对每个党员形成组织意见。
(五)表彰和处理阶段。对民主评议出的优秀党员,支部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扬,对推荐到上级党组织表彰的优秀党员,必须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评议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必须由支部大会讨论给予相应处置,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对评议中揭露出来的违法乱纪等问题,要认真查明,严肃处理。
三、评议工作结束后,机关党支部支部形成总结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并接受检查和验收,对达不到要求的要进行补课。
四、对民主评议党员的各种文件、鉴定材料等,按规定及时装入党建工作资料袋,以便查阅。
第十章 谈心谈话制度
支部要结合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组织党员开展谈心谈话活动,使谈心谈话活动经常化、制度化。
一、谈心谈话主要内容:
围绕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强沟通,促进交流。
二、谈心谈话对象:
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群众之间。
三、谈心谈话制度基本要求:
(一)班子成员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开展谈心谈话活动,每月与党员、群众谈心谈话不少于两次。
(二)谈心谈话活动要普遍开展。党员要主动与困难群众、离退休干警、对自己有意见的人和先进模范谈心交心,通过谈心谈话找差距、明责任、定方向、增动力。
(三)谈心谈话双方要端正态度,做到与人为善,坦诚相见,以利于沟通思想,增强团结,找准问题,形成共识。
(四)谈心谈话活动要做到五个必谈,即:工作成绩相对突出的必谈,及时告诫提醒,保持清醒头脑,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工作有失误和相对落后的必谈,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使其感受到大家庭的温暖,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有矛盾摩擦的必谈,消除成见,沟通思想,增进团结;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必谈,指出问题症结,进行教育引导,防止矛盾扩大化。
第十一章 党费收缴制度
一、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三、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四、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五、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六、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
第十二章 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一、党务政务公开内容:
1、党建工作目标及考核考评情况;
2、对党员的考核考评情况;
3、入党积极分子及建党对象培养、发展情况;预备党员培养、发展、转正情况;
4、党支部和党员受到表彰、奖励、记功及通报批评、处分或处理情况;
5、党支部和党员廉洁自律情况:
6、党支部和党员受到投诉举报情况;
7、党费收缴及变动情况;
8、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二、党务政务公开方式:
(一)采用党务政务公开栏发布、会议通报等形式,必要时,有关事项公开前应当先行公示,充分听取党员及党外群众的意见。
(二)党务政务公开,可以区分不同情况,采用年度公开、半年公开、季度公开、月度公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随时公开。
(三)党务政务公开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
(四)党的秘密事项,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五)党务政务公开的内容或方式,不得侵犯法律规定的公民个人名誉权、人格权和隐私权。
(六)党支部应当主动征求、认真听取、积极采纳党员和党外群众及有关方面对党务工作提出的意见。
(七)党员及党外群众对党务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及时反映,并合理采纳。
第十三章 党内监督制度
一、党支部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能否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二)能否按时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议事与决策规则,做到决策科学、民主。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执行党和国家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
(七)能否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八)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二、党内监督的主要形式:
(九)党组织的监督,即党的上下级组织之间互相监督和党组织对党员的监督。
(十)党员之间的互相监督,即党员之间、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党员与党员领导干部之间的监督。
三、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
(十一)定期检查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的情况,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能否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能否如实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作风等情况,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十二)督促定期开展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十三)机关党支部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和廉政建设情况,要将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对于群众意见较大、有发生违纪苗头的党员干部,支部主要负责同志应会同其分管领导对其进行批评帮助,提出告诫。
(十四)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党支部接到对党员干部的检举和控告,有权进行初核,并报告上级纪检部门。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党员行使监督的民主权利,严肃处理阻碍党员正常行使监督权利和打击报复的行为。
四、监督保障:
党支部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对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四章 党支部书记述职述责制度
一、述职述责的对象
珲春市人民法院党组及各党支部,各支部书记要报告本人工作及廉洁从政情况,院党组书记还要报告党组班子的廉洁从政情况。
二、述职述责的内容
(一)政治理论学习情况;
(二)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和实行科学的议事和决策机制的情况;
(四)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五)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为干警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情况;
(七)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八)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情况;
(九)在党风廉政工作方面采取的办法、措施、制度建设及收到的效果;
(十)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三、述职述责的方法步骤
(一)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要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交谈、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多种形式,在本院内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为述职述责做好准备。
(二)撰写述职述责报告。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各党支部书记要实事求是地撰写述职述责报告。
(三)进行述职述责。述职述责一般每年一次,于每年年末在全院干警大会上进行,并邀请纪检、组织部门有关人员参加。述职述责后,组织干警对各支部书记的述职述责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结果装入本人廉政档案,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等次评定和评先评优、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珲春市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 2020年5月25日印发 |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30 15: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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