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白皮书
(2019年度)
2019年,珲春市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珲春市人民法院对2019年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进行梳理,针对行政执法和应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本报告,现予公布。
一、依法受理审理行政案件
(一)贯彻执行立案登记制,依法受理行政案件。
2019年全年,珲春市人民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60件。其中,行政诉讼案件36件、非诉执行审查案件24件。
从受理情况看,行政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2019年,珲春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主要类型为工伤认定、土地征收补偿、公安行政处罚、土地(房屋)征收、林业行政登记等。其中工伤认定案件9件,占一审案件33.33%;土地征收补偿案件4件,占一审案件14.82%;公安行政处罚治安案件3件,占一审案件11.11%;土地使用权收回案件2件,占一审案件7.41%;城建行政征收案件1件,占一审案件3.71%;社保行政批准案件1件,占一审案件3.71%;水利行政管理案件1件,占一审案件3%;土地行政登记案件1件,占一审案件3.71%;土地行政征收案件1件,占一审案件3.71%;林业行政登记案件1件,占一审案件3.71%;其他类型案件3件,占一审案件11.11%,如下图:
与去年同期对比,公安行政处罚、房屋行政补偿、林业行政管理案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劳动行政确认工伤确认案件数量呈现下降趋势。
(二)严格适用行政诉讼法,依法审理行政案件
2019年全年,珲春市人民法院共新收行政案件36件,审结35件,结案率为94.59%,案件数量同比下降5.56%;非诉审查案件24件,结案率100%,案件数量同比下降22.22%;
1、裁判结果分析
在审结的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胜诉案件31件,占88.57%;行政机关败诉4件,占11.42%;裁定准予撤诉9件,占25.71%;裁定不予立案6件,占17.14%;裁定驳回起诉5件,占14.28%。(见图:2019年全年珲春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结案情况图)
2、行政机关败诉案件领域及原因
从败诉案件领域看,劳动行政确认工伤确认、公安行政处罚、环保行政命令,分别为2件、1件、1件。在行政机关败诉案件中,撤销行政行为2件,确认行政行为违法2件。败诉原因主要是认定事实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见附表一)
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2019年全年,珲春市人民法院继续积极推进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所有行政诉讼案件,均向被诉行政机关发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2019年全年,经过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19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共计12件,出庭应诉率63.15%。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案件7件。(见附表二)
4.非诉执行案件审查情况
2019年全年,珲春市人民法院受理非诉执行案件21件,其中,裁定准予执行19件,行政机关撤回申请1件,裁定不予受理1件;裁定不予执行0件。非诉执行案件整体来看较为稳定,一是案件数量不多;二是同比没有明显的增多或减少;三是涉及的相关行政领域也较为集中。(见附表三)
二、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和应诉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机关败诉率虽呈下降趋势,但执法不规范行为在一些行政领域仍然存在。
2019年珲春市人民法院审结的35件行政诉讼案件中,被诉行政机关败诉4件。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如下:
1.行政行为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仍是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是指被诉行政行为缺乏必要的证据,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情况或者通过司法审查证实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错误的。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没有彻底查清案件基本情况或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就作出了行政行为。在某些案件中行政机关没有根据法律规定的调查范围、种类、手段和方法,主动全面地调查和收集对当事人有利或不利的证据,以确保证据的全面、客观、真实。仅凭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即作出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行为因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而被依法撤销或被确认违法。
2.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败诉的情况仍然存在。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应作为而不作为,或者虽作为但没有完全作为、不合理作为、作为不符合法律规范等。表现为依法负有作为法定职责,该作为的却不作为或作为不能达到法定要求的程度。有些行政机关接到当事人要求其依法作为的申请后,虽然做了大量的调查、协调工作,但没有作出最终的处理结论,没有达到行政作为的法定要求,法院只能依法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3、送达程序不规范。有的行政机关在明确知道相对人不在该地址的情况下,简单的采取张贴的方式送达;有的行政机关在直接送达被相对人拒收的情况下,仅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签字,缺乏其余见证人的签名,也未采用拍照、拍视频的方式记录,在后期的行政诉讼中,该类证据的证明力就相对较弱。
(二)行政机关在应诉工作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1.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及出庭效果仍不理想。
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一直在低位徘徊,2019年仅为63.15%。与全州其他县市相比,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最低。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虽然出庭应诉,但在庭审过程中不出声、不表态。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法庭总结的争议内容不予回应,庭审参与程度不高,出庭效果不好,流于形式。
2.沟通渠道需顺畅。“将矛盾消解于未然,将风险化解于无形”,是新时代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需全市各行政机关配合和支持,个别行政机关对争议实质性解决的理解认识及开展协调工作的积极性方面需加强。
三、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几点建议。
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是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法治政府建设无疑是法治建设中的重点。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出如下建议:
(一)注重民生,着力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行政权的运用,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权益密切相关,在建设法治政府的时代背景下,行政机关更应提高法律意识和服务理念。行政诉讼案件中很多领域涉及民生,包括房屋征收、工伤认定、环境保护、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管理领域,行政执法活动不仅要依法依规进行,而且要加大保障民生力度、为百姓提供优质服务,努力实现保障民生与依法行政的有机统一。加强对一线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避免发生“重实体,轻程序”等问题,同时也应防止个别行政机关在特殊情况下以提高行政效率为由违法行政,或者以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为代价片面追求行政管理目标。
(二)注重规范,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建立清晰明确的管理制度,细化行政机关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量化行政裁量权,严格裁量权行使程序,避免执法的随意性。注重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精神,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三)注重效果,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功能,协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一是转变观念,有力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贯彻实施。要从构建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重大意义,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数量和质量。二是切实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功能,协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三是加大协调力度。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协调化解和矛盾稳控方面的资源优势,找准行政纠纷矛盾冲突点和解决问题切入点,探索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促进行政纠纷根本性解决。四是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通过庭审观摩,带案指导、座谈交流等方式,增强出庭应诉能力,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奠定基础。五是加大年度考核和监督力度。通过制定科学可行的奖惩考核办法和考核考评机制等,促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变被动为主动。
(四)着力打造优质营商环境。
全市各行政职能部门应当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和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深化“简政放权”,充分发挥经济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各方面职能,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和有力保障。要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市场化手段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率关系,积极营造公平法治、稳定透明的营商环境,让民营企业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五)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加强行政案件诉源治理,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依托“一个中心”,完善“七项机制”,加强政府与法院工作协调,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减少行政争议,推动形成工作合力,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完善重大案件协调机制,规范行政机关应诉行为,共同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在执行国家法律、实现依法治国目标上是一致的。我院将继续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沟通,建立“府院联动、诉源治理”机制,共同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提升珲春市法治环境、提高珲春市核心竞争力提供优质的法律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我们将以此次发布征审判白皮书为契机,继续总结行政审判经验,查找工作不足,为实现珲春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二〇二〇年三月
附表一(败诉案件列表)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当事人 | 裁判结论 | 裁判理由 |
1 | 环保行政命令 | (2019)吉2404行初4号 | 原告:珲春市森林山生态园 被告:珲春市环保局 珲春市人民政府(复议机关) | 判决全部撤销 | 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
2 | 工伤 认定 | (2019)吉2404行初9号 | 原告:龙口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珲春分公司 被告:珲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确认违法,保留效力。 | 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但结论正确。 |
3 | 工伤 认定 | (2019)吉2404行初16号 | 原告:延边森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珲春分公司 被告:珲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确认违法,保留效力。 | 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但结论正确 |
4 | 治安行政处罚 | (2019)吉2404行初16号 | 原告:冯炳善 被告:珲春市公安局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局(复议机关) | 判决全部撤销 | 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
附表二(负责人未出庭应诉案件列表)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当事人 |
1 | 工伤认定 | (2019)吉2404行初6号 | 原告:珲春市风华制衣有限公司 被告:珲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 | 治安行政处罚 | (2019)吉2404行初10号 | 原告:孟宪梅 被告:珲春市公安局 |
3 | 治安行政处罚 | (2019)吉2404行初19号 | 原告:金日亿 被告:珲春市公安局 珲春市人民政府(复议机关) |
4 | 公安行政强制 | (2019)吉2404行初27号 | 原告:刘晓航 被告:珲春市公安局 |
5 |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 (2019)吉2404行初31号 | 原告:彭德刚 被告: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
6 | 治安行政处罚 | (2019)吉2404行初33号 | 原告:金日亿 被告:珲春市公安局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局(复议机关) |
7 | 道路行政处罚 | (2019)吉2404行初36号 | 原告:李金玉 被告:珲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大队 珲春市公安局(复议机关) |
附表三(非诉执行案件列表)
案号 | 当事人信息 | 处理结论 | 是否听证 | 是否裁执分离 |
(2019)吉2404行审1号 | 申请人:珲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申请人:珲春市瑞丰矿业有限公司 | 裁定准予执行 | 否 | 否 |
(2019)吉2404行审2号 | 申请人:珲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被申请人:珲春市协和食品厂 | 裁定准予执行 | 否 | 否 |
(2019)吉2404行审3号 | 申请人:珲春市环境保护局 被申请人:珲春市支友波养殖场 | 裁定准予执行 | 否 | 否 |
(2019)吉2404行审4号 | 申请人:珲春市环境保护局 被申请人:崔光虎 | 裁定准予执行 | 否 | 否 |
(2019)吉2404行审5号 | 申请人:珲春市林业局 被申请人:李书胜 | 裁定准予执行 | 否 | 否 |
(2019)吉2404行审6号 | 申请人:珲春市环境保护局 被申请人:珲春祥鹏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 裁定准予执行 | 否 | 否 |
(2019)吉2404行审7号 | 申请人:珲春市林业局; 被申请人:张永杰 | 裁定准予执行 | 否 | 是 |
(2019)吉2404行审8号 | 申请人:珲春市林业局 被申请人:于成 | 裁定准予执行 | 否 | 是 |
(2019)吉2404行审9号 | 申请人:珲春市规划管理办公室 被申请人:延边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裁定准予执行 | 否 | 否 |
(2019)吉2404行审10号 | 申请人:珲春市国土资源局 被申请人:林桂举 | 裁定准予执行 | 否 | 是 |
(2019)吉2404行审11号 | 申请人:珲春市环境保护局 被申请人:珲春市延田矿业有限公司 | 裁定准予执行 | 否 | 否 |
(2019)吉2404行审12号 | 申请人:珲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被申请人:珲春沅沅食品有限公司 | 裁定准予执行 | 否 | 否 |
(2019)吉2404行审13号 | 申请人:珲春市自然资源局 被申请人:谷洪伟 | 裁定准予执行 | 否 | 否 |
(2019)吉2404行审14号 | 申请人:吉林省自然资源局厅 被申请人:珲春市金宝煤业有限公司 | 不予 受理 | 否 | |
(2019)吉2404行审15号 | 申请人:珲春市自然资源局 被申请人:葛淑琴 | 裁定准予执行 | 否 | 是 |
(2019)吉2404行审16号 | 申请人:珲春市自然资源局 被申请人:延边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裁定准予执行 | 否 | 否 |
(2019)吉2404行审17号 | 申请人:珲春市自然资源局 被申请人:珲春市建宏牧业有限公司 | 撤回 申请 | 是 | |
(2019)吉2404行审18号 | 申请人:珲春市自然资源局 被申请人:朴贞姬 | 裁定准予执行 | 否 | 是 |
(2019)吉2404行审19号 | 申请人:珲春市自然资源局 被申请人:荆兆顺 | 裁定准予执行 | 否 | 是 |
(2019)吉2404行审20号 | 申请人:珲春市国土资源局 被申请人:珲春市板石镇养老康复中心 | 裁定准予执行 | 否 | 是 |
(2019)吉2404行审21号 | 申请人:珲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申请人:延边恒利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裁定准予执行 | 否 | 否 |
(2019)吉2404行审22号 | 申请人:珲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申请人:延边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裁定准予执行 | 否 | 否 |
(2019)吉2404行审23号 | 申请人:珲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申请人:珲春隆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裁定准予执行 | 否 | 否 |
(2019)吉2404行审24号 | 申请人:珲春市自然资源局 被申请人:张启茂 | 裁定准予执行 | 否 | 是 |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31 13: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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